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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86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木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