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64号原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延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正在案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46元,依法减半收取93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523元,由原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广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