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行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汉林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汉林,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行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汉林,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赵汉林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查明:赵汉林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提篮桥派出所”)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注销其户籍的行为违法,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提篮桥派出所限期履行撤销“注销”赵汉林户籍的行为。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汉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赵汉林的起诉。赵汉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汉林对提篮桥派出所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注销其户籍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提篮桥派出所予以纠错。行政机关的纠错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诉称的注销户籍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此类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沈亦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