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士青与梅昌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士青,梅昌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98号原告:申士青。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昌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4幢601。负责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士青诉被告梅昌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士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申士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