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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玉营与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玉营,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玉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若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钟玉营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广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玉营申请再审称:工伤后我仅领取了残疾补偿金5826元,但未领取工伤补偿金2913元,关于我领取2913元的证据是广州南方钢厂造假加上去的。我最后的用人单位广钢公司应当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772元。原判决处理不当,请求立案再审。广钢公司没有进行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钟玉营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是否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查明的事实,1998年4月24日,钟玉营在广州南方钢厂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0年11月28日,广州南方钢厂向钟玉营支付了残废补偿金5826元和工伤补偿金2913元。即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钟玉营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钟玉营辩称其仅领取了残废补偿金5826元,并未领取工伤补偿金2913元,但其不能举证推翻其本人在广州南方钢厂工伤保险待遇签领单上签名确认领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辩驳不予采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2月1日施行,钟玉营在2000年已完成工伤认定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其请求适用施行在后的法规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适用的基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钟玉营申请再审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钟玉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玉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