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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煜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