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煜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