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5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以与被告郭某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韶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