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德瑞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德瑞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519号原告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TEFANOMARCON。被告新疆德瑞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德瑞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94元,减半收取64847元,由原告湖南希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