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745号原告杜某某,男。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巧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