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3月13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王璐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爱极限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盗窃飞机杯1个,价值150元。2、2014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爱极限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盗窃飞机杯1个、桃花岛1盒、非洲口交杯1个,价值约500元。3、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路北快乐多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盗窃振动棒1个,润滑油1瓶,价值约200元。4、2015年2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路北快乐多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盗窃充气娃娃1个,避孕套1盒,按摩棒1个,润滑油1瓶,电池1沓,价值约500元。5、2015年2月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路南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实施盗窃时,被路北快乐多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店主陈某发现,后陈某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在作案现场将被告人王某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退赔爱极限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店主李某和快乐多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店主陈某损失共计1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确定的第5笔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