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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卫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韩洪沟村人,现住本村。被告岳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韩洪沟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卫某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卫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卫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唐丽芳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药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