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少林与贺根锁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林,贺根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少林,男,1955年7月14日生,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贺根锁,男,1947年6月26日生,住灵宝市。申请人孙少林与被执行人贺根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做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少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贺根锁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理被查封房屋,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