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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张咏会、张晓东及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张咏会,张晓东,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负责人闫战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向阳、吕科技,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咏会。被告张晓东。委托代理人张咏会,系张晓东之妻。被告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云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峰、侯超芳,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被告张咏会、张晓东及被告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长安区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咏会、张晓东承担1913.5元,本院退回原告1913.5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