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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红剑与汤汉兴、郭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剑,汤汉兴,郭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67号原告:陈红剑,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汤汉兴,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郭淑侠,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陈红剑诉被告汤汉兴、郭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周松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