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红剑与汤汉兴、郭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剑,汤汉兴,郭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67号原告:陈红剑,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汤汉兴,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郭淑侠,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陈红剑诉被告汤汉兴、郭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周松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