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清明、刘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明,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明,男,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2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1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明、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明、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清明、刘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单独或伙同高某德(另案处理)、吴某生(已判刑)、彭某华(已判刑)、刘某威(已判刑)等人开设赌博电游室,并分红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清明伙同吴某生、刘某威,在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羊婆塘附近开设一无名赌博电游室,设有两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李清明、刘某威、吴某生合伙开设该赌博电游室12个月,多次分红获利。2、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清明、刘某伙同彭某华、吴某生、高某德、刘某威、高雄等人,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金龙小区理想网吧对面一间门面内开设一无名赌博电游室,设有8台“六狮王朝”电游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该赌博电游机以100元10000份的比例上分及退钱,开设10个月,多次分红,其中被告人李清明至少获利13000余元,被告人刘某获利至少1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清明于2015年12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1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明、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威、高某德、吴某生、彭某华的证言;被告人李清明、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明、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清明、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清明、刘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清明、刘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清明曾应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清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清明的刑期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止。被告人刘某的刑期从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小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