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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简剑刚与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剑刚,杨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保55号原告简剑刚,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杨志平,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剑刚与被告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剑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志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简剑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志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礼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