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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牛道宾、巩义市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牛道宾,巩义市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522-1号原告徐建平,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东风市场12号楼3单元2号。身份证号:411202195309261510。被告牛道宾,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巩义市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南环四三一处。注册号:410181000029693.法定代表人牛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兴伟,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牛道宾、巩义市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四元,减半收取一百零七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 判 长  何剑平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