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军利与李锁强,毛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利,李锁强,毛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648号原告李军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李锁强,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虢镇。被告毛月芳,女,汉族,农民,住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利诉被告李锁强,毛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利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军利承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