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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菊梅与张志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菊梅,张志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5民初1882号原告:卢菊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郝立松,系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小超,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泽娥,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菊梅诉被告张志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方菲2016年3月15日和3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立松与被告张志坤的委托代理人谢泽娥均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并在第二次庭审达成调解。被告张志坤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没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在第一次庭审后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的起诉(处理另见民事裁定书)。原告诉称,2015年3月9日,原告与张志坤签订《临时租赁合同》,约定张志坤将位于大沥镇**中的3333平方米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20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合同期满且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合同履行4个月后,张志坤突然告知涉讼土地要征收拆迁。张志坤明知涉讼土地要征收拆迁,仍蓄意隐瞒,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应予撤销。原告依约支付租金,不存在拖欠租金费用行为,被告应返还保证金50000元。被告还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赔偿20000元予原告。为此,诉请:1.撤销原告与被告张志坤签订的《临时租赁合同》;2.张志坤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3.张志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志坤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志坤同意在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予原告卢菊梅。双方同意款项支付至原告卢菊梅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卢菊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夏西支行;账号:**。二、如被告张志坤没有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被告张志坤同意除继续支付上述第一项之未付款项外,另行立即支付10000元予原告,被告张志坤并同意以40000元的未付款项为本金从上述第一项约定付款日的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卢菊梅有权就本协议约定的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卢菊梅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菊梅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巧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