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铁岭市分行申请马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马玉明,张秀英,申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被执行人:马玉明。被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申恩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告马玉明、张秀英、申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2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玉明、张秀英、申恩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