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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198号原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员 陆洪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晏宇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