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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杨华、李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李牛,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曾用名王东梅),女。被执行人李牛,男。被执行人杨华,女。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杨华、李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7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