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林文荣与三亚联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荣,三亚联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联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煌。委托代理人林锦湖。委托代理人吴桑。上诉人林文荣因与被上诉人三亚联成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文荣与被上诉人联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林文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本案受理费200元(上诉人林文荣已预缴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林文荣负担100元,退还上诉人林文荣100元。审判长 陈德雄审判员 梁 泽审判员 李柔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素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