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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博,刘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李博,乾安县人。被告:刘洪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诉被告刘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下发限期补充被告送达地址和预交公告费通知书后,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并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博负担。审 判 长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