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博,刘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李博,乾安县人。被告:刘洪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诉被告刘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下发限期补充被告送达地址和预交公告费通知书后,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并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博负担。审 判 长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