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刘萍与任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任静,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196号原告刘萍,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丛梅,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静,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第三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凡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大鹏,男,公司员工。原告刘萍诉被告任静、第三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彩彩,第三人麦田房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秦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与2015年9月1日在麦田房产签订0000662号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合同前后5日内由被告办理房屋解押手续,被告以对外负债无力办理解押为由要求原告先行支付16万元首付款,2015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6万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解押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并且被告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到郑州市房管局查询该房屋信息,发现该房于2015年8月31日已经被项城市人民法院查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0000662号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15万元及双倍定金2万元;3、判决被告按总房款1‰每日支付违约金(每日570元,2015年9月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时为8550元)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判决被告赔偿损失57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缺席无辩称。第三人述称,本案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作为居间人已核实双方信息,且无虚假内容,已经尽到居间人的法律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原、被告通过第三人麦田房产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拥有的位于航海东路2号59号楼18层292号房屋一套,面积77.99平方米,成交价57万元,首付款2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原告须支付定金1万元、佣金5700元;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被告保证自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提出还款申请;双方另约定被告此房屋尾款27.3万元,另抵押给个人贷款16万元,双方协商共同解押,余额由第三方金融公司垫付,利息共同支付,原告将首付款支付给被告解押之后,被告最迟于2015年10月1号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配合物业交割。双方同时约定了其他条款,包括单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第三人交纳了佣金5700元。9月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之后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解押手续,后一直无法联系,并引发本案诉争。另查明,涉案房产在诉讼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认为,涉案三方当事人在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受原告16万元首付款后拒不办理解押,后即无法联系,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16万元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月息二分计息。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中介交付定金,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缺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萍与被告任静在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任静返还原告刘萍首付款16万元及相应损失(支付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二分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刘萍佣金损失5700元;三、驳回原告刘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元、保全费1441元,由被告任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马新平审判员 时满良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