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包三排闹悟与葛静赟、韩宝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三排闹悟,葛静赟,韩宝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99号原告包三排闹悟,住天祝县某镇。被告葛静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祝县某镇。被告韩宝孝,,户籍所在地永登县某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包三排闹悟诉被告葛静赟、韩宝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韩宝孝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原告包三排闹悟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葛静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包三排闹悟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三排闹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三排闹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