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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小军与陈军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军,陈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石小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1日,住眉县横渠镇孙家塬村1组。身份证号:610326197804210210。被执行人陈军宏,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4日,住眉县横渠镇红祥村8组。身份证号:610326198002140235。本院在执行石小军与陈军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眉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000元,利息500元。案件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3月17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陈军宏于2016年3月25日给付案件款1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或猕猴桃成熟出售后)给付1000元。申请执行人石小军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