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与安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安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广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克军,又名安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军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