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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与安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安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广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克军,又名安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军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