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剑锋与黄忠元、徐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锋,黄忠元,徐秀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706号原告:何剑锋。被告:黄忠元。被告:徐秀仙。原告何剑锋与被告黄忠元、徐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何剑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