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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剑锋与黄忠元、徐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锋,黄忠元,徐秀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706号原告:何剑锋。被告:黄忠元。被告:徐秀仙。原告何剑锋与被告黄忠元、徐秀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何剑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