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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德军与胡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军,胡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753号原告:郭德军,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胡永明,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军诉被告胡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木三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