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德军与胡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军,胡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753号原告:郭德军,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胡永明,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军诉被告胡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木三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