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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静与李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03号申请人胡静。被执行人李龙。申请人胡静申请执行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龙的工资收入已被其他申请人扣留提取,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