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子荣与史文祥、晋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荣,史文祥,晋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616号原告:郭子荣,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史文祥,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晋华萍,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史文祥妻子。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子荣诉被告史文祥、晋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史文祥、晋华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玉才、张晓龙、人民陪审员范茂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