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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永彪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459号罪犯赵永彪,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彪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8年11月21日、2010年1月28日、2011年3月30日、2012年5月30日、2013年7月30日、2014年9月30日,经本院6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赵永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