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220号原告戚某某。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