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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548号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传师,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传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5月3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109000元,押回4000元。后我又给被告认亲款4000元,给被告买衣服、金戒指花去5000元。后来被告又要彩礼17万元,因我无力支付,被告不同意结婚。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我返回彩礼8万元,但剩余彩礼款被告拒不返回。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徐某返还我彩礼款25000元。被告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经媒人燕月芝、布某介绍认识。2015年5月10日订婚时,原告朱某给付被告徐某彩礼款109000元,被告徐某押回给原告4000元。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徐某于2015年12月18日退还给原告彩礼80000元。2016年1月14日原告朱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剩余彩礼款2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布某的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给付被告徐某彩礼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被告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彩礼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