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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李某等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2,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3,女,汉族,住址同上。案由:财产损害纠纷本院在执行孙某申请执行李某等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等人已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