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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柯研与蔡华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研,蔡华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920号原告柯研,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华劲,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研与被告蔡华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研因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柯研负担。审判员  曾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茹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