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沧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学胜与王爱国、王振月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胜,王爱国,王振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沧执恢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王振月。申请执行人张学胜与被执行人王爱国、王振月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