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沧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学胜与王爱国、王振月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胜,王爱国,王振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沧执恢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王振月。申请执行人张学胜与被执行人王爱国、王振月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