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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中法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莫小飞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刑三终字第3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小飞,男,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籍贯广东省雷州市,大专文化,原为××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文钊,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小飞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莫小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二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小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也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映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莫小飞及其辩护人文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玲审判员 李尚文审判员 武丹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兴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