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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章天娇 交通肇事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天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9刑初20号公诉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天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天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蓉,被告人章天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章天娇驾驶核载19.9吨的鄂H3C3**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运24.3吨萝卜、白菜,由五峰镇沿325省道往宜昌方向行驶,12时许,途经108.6公里一长下坡急弯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货车侧翻,将相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鄂A3F8**小轿车侧压,造成小轿车乘车人田某某当场死亡、田某甲受伤,驾驶员李某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章天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章天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天娇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章天娇驾驶核载19.9吨的鄂H3C3**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运24.3吨萝卜、白菜,由五峰镇沿325省道往宜昌方向行驶,12时许,途经108.6公里一长下坡急弯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货车侧翻,将相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鄂A3F8**小轿车侧压,造成小轿车乘车人田某某当场死亡、田某甲受伤,驾驶员李某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章天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二)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章天娇及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章天娇在本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四)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章天娇系被传唤归案;(五)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查询结果证明涉案车辆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章天娇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六)被害人李某某的入院资料证明其在医院抢救的情况;(七)收条证明车主邱某某案发后付给被害人安葬费三万八千元的事实;(八)蔬菜运输合同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章天娇驾驶的车辆装载了24.3吨萝卜的事实。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肖某某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帮忙转运蔬菜,在转运过程中发现货车下面压着一辆小轿车,同时证明发现小轿车后被告人章天娇感到非常吃惊和意外;(二)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明在事发现场帮忙施救的情况;(三)证人任某某证明案发当天货车装载货物的重量等情况;(四)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明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五)证人邱某某证明案发当天和章天娇一起开车,事故发生时自己在睡觉,发生后未发现货车下面压着小轿车;同时证明了车况和赔偿等情况。三、被告人章天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驾车肇事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救治和归案等情况。四、鉴定意见:(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田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外伤引起肺、心栓塞死亡。(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章天娇驾驶的鄂H3C3**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五、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痕迹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天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距,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天娇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天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天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唐 亮人民陪审员  唐平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