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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松振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松振,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28号原告贺松振,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被告陈建军,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松振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松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松振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松振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贺松振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