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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941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章桂兰(系原告之姨),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少发,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就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中100万元离婚费的问题于2016年3月3日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撤销杨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杨某给付张某100万元离婚费的条款,现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