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久明与高波、黄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明,高某,黄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明,男。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黄某勇,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高某、黄某勇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明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黄某勇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某、黄某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某、黄某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某、黄某勇财产以人民币45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