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376号申请人:丁立奇。申请人:于小垒。申请人:洪敏。申请人:于某。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丁立奇与申请人于小垒、洪敏、于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立奇与申请人于小垒、洪敏、于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丁立奇损失:修理费3100元、施救费300元;二、经双方确认于小垒损失:修理费800元、医药费9761.1元;三、经双方确认洪敏损失:车损1200元;四、经双方确认于某损失:医药费246.9元;五、以上合计25648元,由丁立奇承担交强险及超出部分及22447.30元、于小垒承担1360元、洪敏1840.70元;六、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