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字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志坚与石博文、卢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坚,石博文,卢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字1800号原告:梁志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13。被告:石博文,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613。被告:卢雄磊,男,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1011。本院审理原告梁志坚诉被告石博文、卢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博文、卢雄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志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博文、卢雄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坚撤回对被告石博文、卢雄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已预交)。审判员 彭海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