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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耀安电池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耀安电池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169号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胡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卫、刘敏,分别系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耀安电池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胡汶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该次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特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耀安电池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