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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21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出生日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4年12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176号指控事实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时,先后三次盗窃该公司承运货物中的笔记本电脑三台(惠普tpn-i10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LENOVOG49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100元、THINKPADE43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00元)。李某将上述三台笔记本电脑退还公司后被抓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发还,且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颜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冬书记员  袁升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