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1执恢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7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70年9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韩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5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董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龙门支行工资账号及账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