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城区防洪工程大佛寺至柳津桥右岸三标段项目部、第三人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城区防洪工程大佛寺至柳津桥右岸三标段瑞东公司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74号原告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家蓉,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大慈路。法定代表人曾川浩,该公司总经理。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城区防洪工程大佛寺至柳津桥右岸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罗继德,该项目部经理。第三人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达州市来风路。法定代表人张昌荣,该公司总经理。巴州城区防洪工程大佛寺至柳津桥右岸三标段瑞东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罗继德,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城区防洪工程大佛寺至柳津桥右岸三标段项目部、第三人达州市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州城区防洪工程大佛寺至柳津桥右岸三标段瑞东公司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成都市福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梅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