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裴光磊与陈东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光磊,陈东鑫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908号原告:裴光磊,农民。被告:陈东鑫,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光磊诉被告陈东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光磊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光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裴光磊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